为配合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“两新”战略,我国推行了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“反向开票”政策场内配资,以消除资源回收循环利用产业链条的政策性障碍,探索循环经济领域增值税抵扣链的制度性创新。
一、绿色经济需要资源永续循环利用
任何生产和消费活动都会消耗自然资源,也不可避免地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,大自然对人类排放的承载和吸纳能力是有限的,而市场机制本身又不能有效纠正经济外部性问题。如果政策能激励生产或消费废弃物回收利用,既可减少自然资源耗费,也增强了自然界的绿色更新机能。
从自然资源循环再生能力看,可再生资源具有再生能力,供人类循环永续使用。不可再生资源则没有,但物质不灭,可以被人类回收循环利用,如金属或非金属矿产品。对可再生资源的有效使用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,具有节约资源、减轻自然承载力和降低污染、提高自然再生力的双重功效。
可再生资源具有经济和环境双重价值,其经济价值可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反映和补偿,而环境价值则因其外部性因素,需要政策干预给予激励或校正,如对农产品减免税或对污染排放征收庇古税(如碳税、环保税)。
不可再生资源因不具再生能力,只能限制开发、有效循环利用,以延缓资源耗竭时间。如征收资源税,对稀有资源冶炼或使用中征收消费税场内配资,以寓限于征的方式提高开发成本,减少资源消耗量。而对废旧物品的回收,可用减税来降低回收成本、促进资源循环利用。如对回收企业收购废旧物品再销售实行先征后退政策,或者允许其收购废旧物品可“反向开票”,并依法抵扣进项税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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